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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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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该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法》要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为什么要研究制定《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相比,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且听国家民委的权威解读——

问:为什么要研究制定《办法》?

答: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公民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管理,近年来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执行效力来看,1990年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比较低,不能满足当前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看,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协调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无法适时开展日常化、动态化的监管监控。

三是从执行效果上看,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为,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4年共同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其目的就是依法加强对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维护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权威性。

问:《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国家民委、公安部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我们依法推进《办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工作,充分征求、了解了有关基层单位和各族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工作座谈会进行科学论证,力争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4年12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各族群众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很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办法》的起草工作也得到了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部门的大力支持。

问:《办法》的起草工作遵循了什么基本原则?

答: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制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确保条款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有序衔接的原则,重点解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是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工作时限,坚持简化程序和严格管理的有效平衡,突出依法行政、便民服务的要求。

四是加强监管的原则,指导建立定期备案、信息共享、行政救济等工作机制,加强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适时监督和动态监控。

五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条款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问:《办法》有那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送审稿”共有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条,主要是有关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核心概念和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五至七条,主要是有关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第八至十一条,主要是有关变更民族成份的具体要求及申请程序的规定。第十二至十五条,主要是有关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备案、协作、监督、救济机制的规定。第十六至十八条,主要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十九至二十条,主要是有关未定族称公民、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婚生子女取得中国籍、外国人取得中国籍等三种特殊情况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主要是有关规章效力、生效时间的规定。

问:与1990年的《规定》相比,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现在发布的《办法》与1990年的《规定》,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基本精神是一贯一致的。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公民不能随意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基本精神,新发布的《办法》一以贯之。此外,《办法》中的很多内容,实际上是各地多年来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当然,《办法》也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作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现象客观存在,社会反响比较大,意见争议也比较集中。经综合各方意见,《办法》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更加便民。《办法》取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明确的审核期限,既减轻街道、乡镇基层单位的行政负担,又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

三是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数据备案、信息共享、工作协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处罚更加严厉。《办法》明确规定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微评微议】

民族事务法治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这份由国家民委、公安部两部委共同研究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专门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是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化进程取得的最新成果。

必须依法严格管理公民民族成份,是《办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培育各族公民的国家意识、增强各族公民的国家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案例,不仅在社会和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因此,《办法》对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将依法追究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者的法律责任。

必须加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机制建设,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居民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民族事务和公安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协调协商机制等方式,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合作。《办法》还要求民族事务部门建立定期备案机制,逐级强化对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日常监督,适时掌握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动态信息。

必须把简政放权便民高效落到实处,是《办法》的一个重要理念。为减轻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办法》取消了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的前置条件。为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使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过程更加方便、时间更加简短,《办法》明确规定了审核公民变更申请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同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就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把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开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要着眼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民族成份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在阳光下依法、有序运行,为继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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