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美国诬蔑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遍限制和严重侵犯人权”“大规模强迫劳动”“种族灭绝”,并以这些对新疆的“污名”为依据,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制裁、出口管制等手段滥用“长臂管辖”。近日,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王江教授接受“道中华”专访,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如何理解“长臂管辖”的含义?
王江:“长臂管辖”原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美国州与州之间的法律适用范围。但是,当这个概念被美国套用在国际事务上时,就变成了其利用自身的军事、经济和金融实力搞单边制裁,依据国内法对其他国家实施“管辖”,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美国多次以莫须有的理由使用国内法对他国机构、企业及人员实施单方面制裁,表现出一以贯之的霸权主义思维。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美国单边制裁在特朗普时期达到了巅峰。自2017年到2020年底,美国实施了超过3900项制裁措施,相当于每天要挥舞3次“制裁大棒”。而自拜登政府上台以来,这种滥用“长臂管辖”实施制裁的做法没有改变。
▲新疆帕米尔高原上的一处村庄新貌。(新华社记者 胡虎虎 摄)
记者: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美国在涉疆问题上实施“长臂管辖”?
王江:具体到涉疆事务,美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制裁、出口管制等手段来滥用“长臂管辖”。特别是2022年6月开始实施所谓的《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推定,“所有生产于新疆的产品均使用了‘强迫劳动’”。
近期,美行政当局要求美上市企业披露其与新疆参与“强迫劳动”实体间的联系。毫无疑问,这一恶法完全基于错误的假设与证据,其立法过程被高度政治化与利益集团化,不仅对棉纺织、光伏等全球产业链产生严重影响,而且有损于人权保护,亦对中美关系造成严重破坏。
我认为美方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理由,滥用“长臂管辖”对中方实体和人员进行限制打压,都严重违反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干涉了中国内政,为处在敏感时期的中美关系增加障碍。
从国际角度来看,美国这种滥用“长臂管辖”实施制裁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更对现有国际法体系与国际秩序产生了破坏性冲击。
▲采棉机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的一处棉田进行采收作业。(新华社记者 胡虎虎 摄)
▲在新疆霍尔果斯馕产业园,工作人员在分拣刚做好的馕。(新华社记者 丁磊 摄)
记者:您提到,美国就涉疆问题实施“长臂管辖”已对国际法体系与国际秩序产生了破坏性冲击,能否具体谈谈?
王江:众所周知,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惯例,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已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阐释。
“不干涉原则”是主权平等的核心概念。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宣言明确指出:“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
联合国大会1970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强调:“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相关判例中亦再次肯定“不干涉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在现有国际法体系下,制裁只适用于极为有限的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并且需通过适当的平台与程序——也就是由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定。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他国实施所谓制裁,实际上构成了“单边强制措施”,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更是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不干涉原则。对这一系列原则的违背,实际上是对国际和平与稳定制造障碍,对现有国际秩序产生破坏与颠覆性影响。
对于更为广阔的国际社会而言,新疆不是美国所谓“长臂管辖”行径的唯一受害者。尤其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个别国家或一些国家可以基于虚假信息,无视程序正义联手向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并订立“长臂管辖”法律,企图执行一些国际法所不容许的行为而无需承担后果?这些实施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更应该受到谴责,这些对现有国际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行为更应该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与警惕。
▲在新疆喀什古城景区的“百年茶馆”,游客和当地茶客边品茶边休闲。(新华社记者 赵戈 摄)
记者:美国就涉疆问题实施“长臂管辖”的行为是如何抹黑我国的反恐、反极端主义等正当措施的?
王江:通过对美国相关法案进行文本分析不难看出,法案的起草人罔顾事实,完全无视我国近年来在涉疆问题上透明化的努力与所发布的一系列官方信息,反而偏听偏信,采取“一边倒”的姿态。这使得法案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性错误,一些所谓的“可靠证据”甚至直接来源于境外“东突”分裂势力。
法案中例举了一系列莫须有的“个案”,并采纳一些身份与动机都经不起推敲的“证人”的片面、虚假“证词”,将新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别有用心地抹黑为“对突厥穆斯林的虐待”,将“去极端化”歪曲为“种族灭绝”“文化灭绝”。
但事实是,在分裂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我国长期遭受恐怖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威胁。而在新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具体实践中,我国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恐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
新疆立足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既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又重视开展源头治理,通过着力改善民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帮扶教育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
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经济与和平研究所”长期从事全球恐怖主义态势的追踪研究,其每一年度发表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均会对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所遭受的受恐怖主义威胁进行量化评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根据对该报告评测体系内过去十年的数据分析,2011年至2015年,我国在全球受恐怖主义影响最严重国家评级中一直处于22至25位之间,属于受恐怖主义影响严重的国家范围之内。而根据该报告2022年的统计,我国在该指数排名中为第67位,处中下位置,意即是受恐怖主义威胁较轻的国家。这一研究也从客观上印证了新疆当地社会稳定与治安形势得到根本性好转的事实。
▲孩子们在新疆和田市鸽子巷奔跑玩耍。(新华社记者 沙达提 摄)
记者: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对于全球反恐、反极端主义合作体系有怎样的影响?
王江: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共同威胁,世界各国理应携手合作,面对共同的敌人。但是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却对全球反恐、反极端主义合作体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
事实上,中美两国都是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长期受害国。“9·11”事件后,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促进全球反恐、反极端主义合作体系建设中均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并付出了卓绝的努力。然而,美方以莫须有的理由使用其国内法实施“长臂管辖”,对他国机构、企业及人员实施单方面制裁,所表现的是其一以贯之的霸权主义思维。这不仅会为处在敏感时期的中美关系增加障碍,更直接破坏了自“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所共同构建的国际反恐、反极端化合作体系。
▲天山脚下,各族群众载歌载舞。(图片来源:民族画报)
记者:“长臂管辖”是否已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在美国国内进行反华政治动员的工具?
王江:在一些别有用心人士的有意挑拨以及“涉疆法案”的要求下,美国对于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关注完全扭曲了方向。一些美国“少壮派”国会议员利用相关法案大出风头,通过制造并迎合美国国内所谓的“政治正确”,为其自身赢得政治筹码,捞取政治资本。这也使得“涉疆法案”“长臂管辖”被不断地意识形态化、工具化与武器化。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疑是在误导美国人民,使他们在涉疆问题上作出错误判断。
记者:滥用“长臂管辖”是否会伤害美国自身?
王江:美国滥用“长臂管辖”,不仅会对中美关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也必将反噬美国自身。
事实上,美国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实施霸凌,也对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施以“长臂管辖”。这种全球范围的滥用、滥诉行为从客观上增加了国际商贸与国际政治的对抗性。
另一方面,这些被美国随意制裁的国家也在不断丰富自身的“工具箱”,当这些国家凝聚起充分的共识和力量去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时,我想就会出现法国学者阿里·拉伊迪批判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所描述的“当公道高于法律”现象——这里的“公道”是人间的公道,而“法律”则是美国的法律。
受访者简介:
王江,浙江师范大学“双龙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新型重点智库”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副院长,长期从事法学、国家安全学等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
来源:“道中华”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江
编辑:刘雅
流程·制作:韩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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