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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
发布日期:2025-03-25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悠久的文明史,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生动说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关乎国家的命运,也关乎民族的未来。

 

坚持用法律巩固民族团结的历史传统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炎黄子孙、“五方之民”就共有天下。随着秦朝的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民族团结的政治形态便深入人心。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体例较为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之后,中国的国家与民族关系无不受到法律的调整与规范。以唐朝为例,作为一个鼎盛的王朝,在唐朝的边疆地区生活的几乎都是少数民族,但《唐律》规定的所有内容都不分民族,只分罪与非罪;作为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唐律》把所有民族都看成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唐律》也因此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唐朝的繁荣充分说明,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我国长期以来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唐律》的成功也充分说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民族大团结光荣传统的政治体,法制完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元朝在全国范围推行“遵用汉法”的方针,化解了民族冲突,保障了国家稳定;清朝还专门颁行《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通制》和《喇嘛律例》等法规治理边疆。因此,中国的国家治理需要时刻总结不同时期民族团结的历史传统,并积极创造条件以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从而助力我国优秀传统民族文化、法律文化融为一体。

 

坚持以法律确定民族团结的近代实践

       长期以来,中华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最终形成“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并赋予中华民族明确的内涵。费孝通强调,“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伴随着国家的地理边界、政治边界与身份边界形成的全过程。多元一体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逻辑,论证了中国的民族与国家的政治关系,更解释了中国人民克服困难、建设国家的核心动力。

       1840年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各族人民精诚团结、共赴国难,付出了巨大牺牲。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这是20世纪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人民又一次向世界展示了民族团结的巨大力量,使中华民族彻底涤荡百年耻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新型民族关系。基于民族团结的近代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目标写入宪法。“中华民族”入宪表明,中华民族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既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华民族”入宪也充分说明,坚持以法律确定民族团结的近代实践,坚持以根本法调整国家和民族的关系,是我国国家建设与民族发展的重要特征。

 

坚持以法律推进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民族是国家构建的基础,国家是民族发展的保障。在现代国家建设中,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地包括了民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这些重大的理论成就,需要及时载入法律,切实从法治轨道推进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各族群众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强化了中华民族凝聚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流动人口高达3.76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超过3000万人,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作为国家治理的制度性规范,我们要及时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华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基本经验载入法律,把民族团结内化为自觉的法律坚守。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是中国国家史、中华民族史的重要时刻,也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时刻。如果说“中华民族”入宪确定了国家与民族政治关系的根本法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将进一步以专门法的形式,为促进民族团结、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现代社会,权利保障构成法治的核心,也构成现代国家的治理前提,因此,法治信仰内在包含着权利平等的坚守。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尊重各民族权利平等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逻辑起点。新中国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也是立国的一项根本原则。《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从而以根本法的方式确认民族平等这一政治基础,并坚定维护民族团结这一政治原则。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以更加鲜明的立场,推进这一原则的实现。

       今天的中国,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世界舞台中央。今天的中国,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中国式现代化正推动中华民族进入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法治是国家治理、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以法律促进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以法律巩固民族团结、国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长效机制。


姚尚建

作者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张伟

流程制作:高宁(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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