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文书是研究新疆乃至全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文献,其中的法制文书对于了解唐朝法律制度在西域的贯彻落实情况具有重大意义。
1973年,吐鲁番阿斯塔那532号墓出土的《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长45厘米、宽29厘米,共有文字41行,为《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疏议中的一部分。其中的第9、第10、第29和第31行均钤有朱印,印文为“西州都督府之印”。
640年,唐朝在高昌建立西州后,施行了与中原相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这份出土残卷不仅真实反映了唐朝中央政府律法在西域的执行情况,还填补了相关史籍记载的空白。
《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30卷。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是为《贞观律》。永徽元年(650年),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撰成《律疏》三十卷颁行。至此,《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明末清初更名为《唐律疏议》。其律文和疏文规定了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发现的法典文书不多,但有大量涉及刑法条文的文书,并多数能在《唐律》中找到依据。例如,阿斯塔那墓葬群出土的《武周智通拟判康随风诈疯疾避军役等事》《唐开元二十一年推勘天山县车坊翟敏才死牛及孳生牛无印案卷》等,都是依据《唐律·诉伪》《唐律·贼盗》《唐律·厩库》之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的体现。通过对这些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断定,当时吐鲁番地区施行了唐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制度。
此外,此处出土诉讼类的法律文书不仅数量较多,而且比较完整。其中,《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案卷记录的是,唐高宗时期居住在长安的胡人曹禄山向西州都督府提出申诉:汉人李绍谨在弓月城(今伊宁附近)向其兄曹延炎借200匹绢后不愿归还,且二人同去龟兹(今库车),但曹延炎却未到达,下落不明。此后,李绍谨不承认借绢之事,曹禄山为追查自己兄长下落及财物,遂与之“构架”(打架),请求官府解决。
该案卷为高昌县向西州都督府报告的文件,出土时分为8个残段,虽有残缺,但基本情况能识别清楚。彼时,案件交由高昌县审理,李绍谨最终承认借绢一事,愿偿还本利共275匹绢。由此出土残卷,足以看出唐王朝的律法在高昌、弓月等地都得到了严格执行,且当地官府不因胡、汉之别而有所偏袒,而是根据律法给予公正处理,有效保障了社会安定和谐。
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法制文书,实证了唐朝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有效管控,其不仅仅是设立机构、派驻官员,更重要的是较为完整地推行了中原王朝的法律等制度规范,有力保障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文:阿迪力·阿布力孜
来源:《中国民族》杂志2023年第5期
责编:张伟 龙慧蕊 流程制作:高宁(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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